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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有关部门发出通知--加强防雷安全的监督管理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1-03-03 | 6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本报讯(通讯员 潘耀清 唐星宇)日前,省气象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结合我省雷电频发、防雷基础设施陈旧、人们防雷意识淡薄等具体情况,未雨绸缪,联合发文《关于加强防雷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对今年全省防雷工作作出统一部署。





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公布的最严重的十种自然灾害之一。我省地理环境独特,位于亚热带,面向南海,处在雷电高发区,雷电灾害性天气频繁,雷暴发生频率在全国排第二位,雷击造成的损失则排在首位。刚刚过去的2005年因雷击造成的各种损失仍然十分严重,2005年广东省因雷击造成的灾害实例有1676宗,其中雷击引发火灾爆炸事故32起;人身伤亡事故73宗,死亡62人,伤59人;各种电子电器设备被雷击损坏7641宗;全年因雷电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约7亿元。与2004年同期相比,雷击人身伤亡事故下降了43.5%(2004年雷击伤亡214人,2005年雷击伤亡121人,雷击伤亡主要是户外活动者),设备损失上升了39.2%(2004年设备被雷击损坏5490宗),直接经济损失下降了58.1%(2004年1.8329亿元)。





一方面是人员伤亡居高不下以及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巨大,另一方面却是人们防范雷电观念依旧薄弱、防雷工程不按规范建设、后期跟踪检测维护不到位等现实情况。面对这一严峻形势,同时也为了将雷电灾害降到最低限度,通知首先明确规定要切实和全面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制。为加强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和防雷减灾管理机构三者之间要加强配合与协调,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防雷安全措施和安全投入到位,各重点防雷单位,要确定一名安全员具体负责防雷安全工作。





通知指出,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大防雷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管。尤其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更要充分发挥综合安全监管和协调指导的排头兵作用,加强防雷安全监督检查,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强化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有关行业和部门落实防雷安全工作责任和措施,改善本地区防雷安全状况。





通知要求,各级气象部门所属的防雷检测机构要依法对当地防雷装置和防静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测,强化防雷安全检测工作。特别要突出抓好雷雨季节前的检测。经检测合格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发给《广东省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时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检测工作按期顺利进行,确保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完好。





通知还就加大对重要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管力度作出强调。一是对必须采取防雷安全措施的建筑物和设备、设施实行重点监管:石油、化工、矿产、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或储存场所;电力设施、电气装置;通信、医疗、广播电视设备设施;金融、保险、交通、教学管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以及其他易遭受雷击的设备设施和场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安装防雷装置或防静电设施。二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必须对新建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验收严格实行审核和监督管理,把好设计审核、施工检测和竣工验收关。三是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工程未经检测验收或检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此外,加强防雷减灾宣传和雷电灾情信息反馈也成了通知的重要组成部分。通知要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充分利用每年的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在法律、法规、技术和防雷常识方面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防雷意识。要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雷电灾情的收集、鉴定、汇总和上报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及时、全面、准确地将本地区发生的雷电灾害情况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





最后,通知还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作出重要规定。通知强调,对拒不安装防雷装置、拒不接受审核监督、拒不接受检测的单位因雷击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厉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