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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征求意见稿)发布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1-03-03 | 48 次浏览 | 分享到:

  据悉,关于征求《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近日发布,一起来看全文:

  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电力现货市场启动前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甘肃省现阶段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指跨越发电调度控制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自备电厂向新能源发电权转让交易等。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者发用电计划电量放开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合同执行偏差电量无法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法解决时,适时启动甘肃省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优先发电电量中未参与市场部分的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需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优先发电电量中参与市场部分的电量视为市场电量,其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按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执行本规则相关规定。

  第四条 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 甘肃能源监管办和甘肃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甘肃电力市场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