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省经委消息,《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已经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是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安徽电力工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法治化进程。
近年来,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形势严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盗用电能的现象在部分市县十分猖獗。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至2005年全省被窃电量6亿多千瓦时,损失电费2.5亿元,2006年发生盗窃电力设施案件1824起,频频发生外破事故,不仅造成电力设施破坏和国家财产的损失,还引发了停电、停产、火灾和触电事故,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经济发展。为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参与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综合治理,发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中的管理职能,依法制定了《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条例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规划、工商、质监、水利、林业、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并造成损失的,最高可处以1万元罚款。禁止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违者将由公安机关或工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行为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使用的窃电装置,予以没收。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或者制造、销售窃电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违反刑法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对供电企业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也进行了相应规定,对因故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按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应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公告;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的,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并通知重要用户;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应按事先确定的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条例也为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多种利益、司法机关裁判矛盾纠葛以及制裁涉电犯罪提供了具体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