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在广州举行的第一届电力体制改革高峰论坛•2015年新电改政策暨售电行业研讨会上,参与电改政策讨论的相关部门、国内知名电改专家学者及售电行业专家等论坛嘉宾一起就售电相关问题做出解答。此次高峰论坛以“智慧售电开拓无限”为主题。

1、电网公司参与售电业务,是否会形成垄断?其他公司如果参与竞争,怎么保证公平?
电网公司参与售电竞争有先天优势,从硬件上来说,其他性质的售电公司存在没有成型的售电队伍,业务需要磨练,营销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监管部将对电网公司采取不对称监管,包括对其兜底供电业务的管理,对其原来业务的切割,人、财、物办公营业场所的管理等等;在交易工具的管理方面,比如交易中心将来是由市场管理委员会管理。市场管理委员会是由整个市场主体按分类来组成的,而且政府部门和监管单位对他们的决议是拥有否决权的。未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还会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文件实操规则,其主题思想肯定是依据不对称监管来执行的。
2、电力监管要实现怎样的目标?有怎么样的目的?监管的内容都有哪些?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限定这个监管的范围?通过怎样的手段来实现?
监管目的:保证交易的公平,保障市场的有效运作。
监管内容:在即将下发的《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中》对普遍成员、竞争业务及垄断业务等都有具体的监管规定。对普遍成员监管规定有:1)履行电力系统安全义务的情况;2)执行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情况;3)市场人员符合行业认证、能耗指标的情况;4)优先发电、优先购电的合同组织情况;5)增量配电业务的认知情况;6)电力用户和售电体制增量和注册情况;7)开具电费通知情况;8)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9)执行公司管理、账目资金使用情况;10)市场信息的批准和报送情况;11)电力需求侧管理和电力设施保护情况;12)有序用电方案的组织实施情况;13)电力市场相关技术系统(含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建设、运营、维护)情况。
在即将下发的《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中》对电网从事垄断性业务可能涉及的监管有:
(一)公平无歧视开放电网;
(二)提供输配电、计量、抄表、维修等服务的情况;
(三)提供普遍服务情况;
(四)企业成本变动及收益情况;
(五)电网结构变化的情况;
(六)产权关联发电企业和售电企业独立运营情况;
(七)执行输配电价格的情况;
(八)非市场化售电价格执行情况;
(九)供电服务及供电质量情况;
(十)企业投资及运营效率情况。
在即将下发的《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中》对电网从事调度业务可能受到的监管规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