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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差别电价政策专治高耗能落后产能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1-03-03 | 6823 次浏览 | 分享到: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对钢铁、铁合金、电解铝、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8个行业实施差别电价,加快淘汰高耗能产业中的落后产能,促进节约能源和降低消耗。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近日印发的《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对8个行业分别给出认定标准:

      钢铁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为:淘汰类,包括生产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炉和中频炉感应炉(10吨以上生产高合金钢的除外),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和10吨以上高合金钢电弧炉),300M3及以下的高炉(不含100M3以上铁合金高炉及200 M3以上专业铸铁管厂高炉),2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列入省年度淘汰计划的设备;限制类包括2005年8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70吨以下的电炉项目、1000 M3以下高炉和120吨以下转炉项目,2005年8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以及吨钢综合能耗大于0.4吨标准煤、吨钢耗新水高于3吨的电炉项目。

      铁合金(含工业硅)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

      淘汰类包括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硅钙合金、电炉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钡铝、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电炉,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铁合金(含工业硅)企业(因特殊原因尚未通过国家准入公告、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特种铁合金企业除外);限制类包括2005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2.5万千伏安以下和2.5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电炉项目。

      电解铝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淘汰类包括铝自焙电解槽;限制类包括2004年5月1日以后建设的电解铝项目(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除外)。

      锌冶炼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限制类包括:

      2004年5月1日以后建设的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不含再生锌)。

      电石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淘汰类包括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限制类包括2005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和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

      烧碱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淘汰类包括汞法烧碱,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限制类包括2006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15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用离子膜技术淘汰老装置的搬迁企业除外)。

      黄磷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淘汰类包括1000吨/年以下黄磷生产线。

      水泥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淘汰类包括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列入省年度淘汰计划的其它水泥生产线;限制类包括2004年5月1日后建设的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