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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电气产品出口欧盟应随附《声明》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1-03-03 | 30 次浏览 | 分享到:
   7月1日之后,电子电气产品出口欧盟时应随附欧盟有关法规规定的《符合性声明》(简称《声明》),这是国家质检总局专家在6月30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提醒相关出口企业的注意事项之一。 



    据国家质检总局检验司司长王新介绍,2006年7月1日以后,按照欧盟RoHS指令要求,投放欧盟市场的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IT和远程通讯设备、视听设备、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工工具、玩具及休闲运动设备、自动售货机等8类机电产品不得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等6种有害物质。据估算,约有560亿美元的机电产品将受此指令影响。 



    王新介绍说,欧盟于2003年1月27日正式发布RoHS指令后,国家质检总局就立即向出口企业发出了预警信息,同时组织技术力量进行了有关RoHS检测的检验检疫标准体系的研究建立工作,不仅先后发布了15个国内标准,还派出技术专家参与到IEC/TC111(国际电工委员会环境技术分委员会)的工作,联合起草了IEC有关RoHS检测标准草案。此外,为了帮助企业真正适应指令要求,质检部门还在全国各地举办有关RoHS指令培训班144个,受训人数达到15228人,并根据企业普遍反映的寻找合格原材料、零部件难的问题,向社会公布了通过审核的91家RoHS指令合格供应商名录。 



    面对RoHS指令的实施要求,王新建议相关企业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在检测保证和符合性体系的基础上出具符合性声明;二是在产品的销售包装以及产品的标识中注明不含有害物质,加贴符合RoHS指令的信息;三是应妥善保存检测报告、供货商的声明和证书等文件,保存期不少于4年;四是在遇到欧盟市场监督查出不合格时,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以争取最有利的解决方式。 



    王新还特别强调,欧盟官方未指定任何检测机构,声称拥有欧盟授权的境外检测公司,都是虚假宣传。质检部门在经过严格考核后,已先后分三批向社会推荐了国内26家RoHS指令检测实验室,这些实验室可为周边企业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国家质检总局也将加强对提供RoHS检测服务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