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急照明概念
根据国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后简称《照明标准》)GB50034-2004第2.0.18~2.0.21条给予应急照明定义为: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称为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及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定义为: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认而使用的照明;安全照明定义为: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作,用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照明;备用照明定义为: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正常活动正常进行的照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赋于安全照明使用的场所极少,故在本文中暂不论之。
二、应急疏散照明的设计
由疏散照明的定义,应想到疏散照明系统应有疏散照明中的一般照明与疏散照明中指示(诱导)照明组成。疏散照明中的一般照明体现相关规范中对其照度值的约定,如:0.5Lx、1.0Lx及5.0Lx的要求,而指示(诱导)照明则应能明确清晰地指示疏散路线及出口或应急出口的位置或使人们能容易看到设置在疏散通道上消防设备。对疏散指示应急灯具的要求,除应满足国标《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对其外型、电气参数、图标规定等要求外,其灯具表面亮度应在15cd/m2~30cd/m2之间。其表面亮度一般应由灯具自身产生,但也可借助其它光源(此光,应不低于应急照明灯具发光面的亮度要求)照亮之,但此光源的可靠性应同与之应急照明灯具的要求。
若某一空间比如楼梯间、电梯前室等,其装设的应急疏散指示灯具所发出的照度已能达到规定的照度值(此空间最不利点)的要求,此时的疏散指示灯具的照明可并做疏散照明中的一般照明的要求,否则还应增设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照明灯具的设置位置,现行不少设计规范都有相关严格地规定,我们在设计中必须严格地执行之但疏散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灯具灯位的设置则应结合具体的工程情况采用逐点照度计算法确定之。
在我们设计实践中,很多场合须设置疏散照明,除《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后简称《高规》)GB50045-95-2005第9.2.2条规定18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疏散走道设疏散照明可不设疏散指示(诱导)照明外,均须设置疏散照明疏散指示(诱导)照明。假如我们在设计疏散指示照明时,适当地增加灯具的光源容量,在通廊走道增加些灯具的密度,使其最不利点的照度值满足现行规范的要求,就有又能在做疏散照明设计时完全由疏散指示(诱导)照明灯具的构成。这样,可大大地减少应急照明灯具的种类与数量,减低应急照明灯具的配线与控制型式,从而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但这种设计手法只可应用于疏散楼梯间及狭长的公共走道等场所,不适用于大空间场所的应急疏散照明的设计。
我们常会见到这样的设计,在一个疏散楼梯间既设置疏散指示照明,采用场致发光光源,又设置疏散照明中一般照明,否则其疏散照度的照度值不能满足0.5Lx(5.0Lx)的要求,这样在一个楼梯空间设置4盏应急灯具,大大地增加了楼梯间所需设应急灯的数量,此种设计或许是满足规范要求,但我认为是不尽合理之。
对于大空间场所,如商场、文化娱乐场所、会展中心等,应急疏散照明设计,其疏散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应采用顶灯照明方式,其照明配电线路应专放,不应与这些空间的应急备用照明线路共用,原因详见后叙。对于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歌舞娱乐放映游戏场所;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高层建筑内不允许层设置而设置的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戏场所及地下商店,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后简称《建规》GB50016-2006第11.3.5条,《高规》第4.15A.6、4.1.5B.6条规定,这些建筑或场所应在其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设置能保持连续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这两本规范均没给出详细的设计细则,在我省即将出版的《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第11.3.5条对这些场所的应急照明及保护视觉连续灯(蓄)光指示标志的照明设计给出了详细的规定,其内容如下:
1、营业厅内采用悬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时,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当营业厅净高高度大于4.0m时,标志下边缘距地不应大于3.0m,当营业厅净高高度小于4.0m时,标志下边缘距地不应大于2.5m;室内的广告牌、装饰物等不应遮挡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的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
2、在地面设置时,宜沿疏散通道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灯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5.0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3、在墙面上设置时,标志的上边缘距地不应大于1.0m;灯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5m,蓄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5.0m。
注:净高系指:当营业厅设吊顶时(含格栅或吊顶),是指吊顶距地高度,当营业厅不设吊顶时是指设备管道的下沿距地高度。在实际工程设计中,当出现上述场所时,又准备采用灯光型指示灯构成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应急照明设计时,宜考虑将应急疏散照明设计与保持视觉灯光连续合起来考虑并设计之;若采用蓄光型指示灯,则两系统应分别设计,应做到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满足疏散照明最低照度值的要求。
三、应急备用照明的设计
应急备用照明应强化现理解当此空间正常照明电源失去后,还应能保持此空间能持续工作下去的照明。这常有两种情态:情态之一是当正常供电照明电源故障,备用电源的投入,比如大型医院的急疗室、手术室、大型商场、上星级以上的宾馆、体育场馆等,在此空间的人们不存在着生命的威胁,这种备用照明的负荷容量较大,持续时间长,常采用第二电网电源或设有自备发电机组电源处理,对馈电线路的型号及敷设条件不做太多方面的要求,只要求提供的第二电源的可靠;情态之二是存放重要的设备空间,如变电房、消防值班室等,当出现突发事件如火灾,虽然此空间内停留人员,会受到生命的威胁,但为确保更多人的利益而必须继续停留于此空间下工作而设置的照明。此备用照明容量不大,持续时间不长,除可由第二独立的电网电源、自备发电机组提供外,也可由蓄电池组来保证。对其馈电线路型号的选用及敷设方式有严格的规定要求。
情态一的备用照明照度值可为正常照明空间照度值的10%~50%,重要的公共建筑,如国际会议中心、国际比赛体育场馆等为100%。此正常照明空间的照度值可理解为此场所的实际存在的照度值;情态二的备用照明照度值为正常照明空间的照度值的100%,但此正常照明空间的照度值可理解为国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所规定的照度值。
四、火灾应急疏散照明概念及存在的问题
综观上文,一直没出现火灾应急照明这个词,查国家相关的照明设计文件,查CIE国际照明委员会相关标准也没有此名词。因为应急照明的概念及相关的设置要求已涵盖了一切非正常状态下所需要的照明,其中包括了建筑内出现火灾情形下所需要的应急照明。火灾应急照概念只出自我国《建规》、《高规》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后简称《民规》)JGJ/T16-92中,尤其《民规》把火灾应急照明概念反延伸到应急照明的概念,以小涵大,曾一度引起建筑电气设计领域的混乱,如其第24.7.5条规定:“火灾应急照明场所的供电时间和照度要求,对于人员密集场所,如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危险场所、避难层等,供电时间不少于1小时,照度值不少于正常照度的50%”。试想,当此空间场所已出现火灾的情形下,此区域还需要正常营业吗?不可能继续营业的话为什么要供电时间不少于1小时,应急照明的照度值要达到正常照度的50%做什么?一个大型商场设置消防负荷的备用容量还需加上正常照明容量的50%能行的通吗?显然,《民规》的编导对应急照明概念的理解上出现了片差。此问题也曾在我院做南京太平商场工程设计中引起了很大的争论,为此我在1995年所撰写的《论商场应急照明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一文中曾详细剖析过此问题,但遗憾的是,火灾应急照明的概念仍在不断地误导一些年青同志对应急照明设计的思维。
尽管火灾应急照明概念在CIE国际照明委员会及IES中国照明学会所颁发的条文、规定、规范中不入主流,但在我国的消防领域却深入人心。火灾应急照明概念所涉及到的领域仅只能限制于应急照明中的疏散照明及存放重要设备空间的备用照明,再延伸至避难层的备用照明。
但我从不反对火灾照明概念在建筑电气设计领域内的使用,因为对于大量的中、小型工程,仅应用火灾应急照明的概念及根据《低规》、《高规》中相关规定已能满足应急照明设计的要求,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