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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区乡村振兴农村电网路灯建设项目施工(二期)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3-04-23 | 198 次浏览 | 分享到:
编号:44051120230421019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发证机关: 金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证日期: 2023年04月21日建设单位 汕头市金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程名称 金平区乡村振兴农村电网路灯建设项目施工(二期) 建设地址 汕头市金平区月浦、岐山、鮀江和鮀莲等涉农片区 建设规模 项目主要对金平区月浦、岐山、鮀江、鮀莲等涉农街道“有路无灯”路段加装路灯,包括建设挂壁路灯 11709套、太阳能挂壁路灯 752套、太阳能立杆路灯2384 套、双头太阳能立杆路灯4套、路灯控制箱95 台及相关配套。 合同价格 4646.0921万元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广东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中鼎景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季伟捷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陈坚鸿 总监理工程师孙留举 合同工期 2023.04.30 ~ 2023.07.30状态 正常 备注 汕金质安登【2023】19号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