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6月25日抄见电量起,青海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按每千瓦时0.03元提价,阶梯电价也相应提价,同时,对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的提价水平适当调整,每千瓦时提价0.128元。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的《关于疏导西北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青海电网销售电价结构性调整情况如下:居民生活用电提价每千瓦时0.05元;非居民照明用电提价每千瓦时0.05元;商业用电提价每千瓦时0.07元;非工业、普通工业提价每千瓦时0.065元;大工业用电提价每千瓦时0.016元。
考虑青海省居民收入偏低等因素,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
(一)、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调整分步实施,暂按每千瓦时0.03元提价,同时,对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的提价水平适当调整,每千瓦时提价0.128元,其他各类用电均遵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东部地区(含德令哈市、都兰县、乌兰县、天峻县)和黄南藏族自治州实行城乡用电同价,其所有用电均执行青海电网目录电价。
(三)、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努力多发电、多上网,供电企业要采取积极措施,从省外多种途径组织电量,保证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用电需求。
(四)、居民生活电价和海西东部地区、黄南的城乡用电同价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类用电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时间执行。我省电价提高后,居民生活电价仍低于毗邻省区,比陕、甘、宁分别低0.066元、0.046元、0.023元。(按目录电价比较,由于青海省对城乡居民用电实行阶梯电价,实际水平要低得多。本次电价调整在青海经济信息网上公示,网址为:www.qhei.gov.cn.)。